- Feb 16 Sun 2020 21:12
欠稅執行不以拍賣欠稅標的物為限
- Feb 16 Sun 2020 20:32
有關郵局存款之強制執行
文/詹連財律師
- Feb 16 Sun 2020 20:23
DNA鑑定法律及司法運用
- Oct 02 Tue 2018 16:11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May 16 Wed 2018 22:53
如 何 辦 理 拋 棄 繼 承
- May 08 Tue 2018 14:37
免除扶養義務
曾經有案例,某老父年輕時即已離家,當初他的小孩才剛出生,根本未盡到扶養的責任,後來年老被送到政府社福的安養院,不久之後政安養院來向小孩請求給付扶養費,請問:
如果請求法院免除扶養費,則此部分的免除是不是判決之後,自始都不用付??
- May 05 Sat 2018 13:05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最近遇到的一個案例:
小朋友在100年時出生,後來他的父母在101年才結婚,戶籍的生父就登記給這個爸爸。後來,102年時父母雙方離婚,離婚後爸爸才發現該小朋友不是他親生的。應如何提訴?
- May 05 Sat 2018 13:05
家暴案件
1.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2.又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如聲請人能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 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或如不暫時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 回復之損害者,固得不通知相對人或不經審理程序,逕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然於聲請人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相對人對其實施身、心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相對人有繼續侵害之危險時,倘仍逕予核發,則無異以保護令作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不應予以核發暫時保護令。
- May 05 Sat 2018 13:04
外國人收養
1.大陸人曾經在大陸與大陸人結婚生一子,離婚後再嫁台灣人,台灣夫欲收養其配偶之妹(也嫁台灣人)之台灣籍子女,因須適用兩岸關係條例56條,我國民法,及大陸收養法第6條(因已有子女,故不能收養),因此不能收養。......解套:須待大陸籍配偶取得台灣國籍後才能收養。
2.大陸人與台灣人結婚生一子,但未在台灣辦結婚登記,後大陸人離婚後再嫁台灣人,台灣夫欲收養其配偶之子,因該子仍未取得我國籍,故適用上開法律,不能收養。.....解套:須辦理該子女之我國國籍,才能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