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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2.又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如聲請人能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 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或如不暫時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 回復之損害者,固得不通知相對人或不經審理程序,逕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然於聲請人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相對人對其實施身、心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相對人有繼續侵害之危險時,倘仍逕予核發,則無異以保護令作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不應予以核發暫時保護令。
3.各位朋友請注意,暫時保護令最好都要提出立即可用的證據,有驗傷單的最迅速。不然錄音錄影等都要準備,連文字的譯文也要先打好。這樣子法院辦案才會快。最糟是法院連傳訊都不去,那肯定就核不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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