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人曾經在大陸與大陸人結婚生一子,離婚後再嫁台灣人,台灣夫欲收養其配偶之妹(也嫁台灣人)之台灣籍子女,因須適用兩岸關係條例56條,我國民法,及大陸收養法第6條(因已有子女,故不能收養),因此不能收養。......解套:須待大陸籍配偶取得台灣國籍後才能收養。

2.大陸人與台灣人結婚生一子,但未在台灣辦結婚登記,後大陸人離婚後再嫁台灣人,台灣夫欲收養其配偶之子,因該子仍未取得我國籍,故適用上開法律,不能收養。.....解套:須辦理該子女之我國國籍,才能收養。

以上二件個案,均不合理,但是現行法下操作結果都不能收養,實在是很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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