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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問: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一般人的直覺一定會認為調解筆錄即可做為執行名義,結果查詢法條的結果,發現答案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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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辦 理 拋 棄 繼 承

1.拋棄繼承管轄法院: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127條之1)。簡言之,法院的標準就是參考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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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案例,某老父年輕時即已離家,當初他的小孩才剛出生,根本未盡到扶養的責任,後來年老被送到政府社福的安養院,不久之後政安養院來向小孩請求給付扶養費,請問:
如果請求法院免除扶養費,則此部分的免除是不是判決之後,自始都不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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