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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原則上與民事上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相同,對於財產執行,除了法律規定不可以執行者外,義務人的財產均可以執行。
簡而言之,只要是債務人的財產都可以執行。
土地不辦繼承登記,又不繳納每年產生的地價稅,這時,欠稅義務人是繼承人,也可以執行繼承人名下的財產,不限定以執行繼承的土地為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6580324659091388361?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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