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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問: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一般人的直覺一定會認為調解筆錄即可做為執行名義,結果查詢法條的結果,發現答案不是如此。

重點在於:拿錯文件去聲請強制執行,一旦程序駁回,不會退還執行費,白白損失。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

因為同法第23條規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所以這個調解筆錄居然只是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而已,還不算是執行名義。

所以必須先拿調解紀錄影本向民事法庭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才能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裁定樣式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00號
聲 請 人 xxx
相 對 人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xx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x月x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xx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http://labor.kcg.gov.tw/…/EpaperFi…/20121031111513260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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