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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問,因車禍取得的判決,經過十年,因期間查無債務人財產,故從未聲請強制執行。現得知債務人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此時執行有無法律疑義?
答:
(1)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原本侵權行為時效為二年,判決確定後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重行起算時效為五年。因此,必須於判決確定後五年內聲請強制執行始能中斷時效。

 

(2)本案既然車禍受害人拖了十年才要執行,債務人自可主張時效抗辯。但依民法第144條之主張必須以訴為之。


(3)綜上,本案似可先聲請就部分金額執行,視債務人有無另訴時效抗辯,再追加債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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