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原則上與民事上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相同,對於財產執行,除了法律規定不可以執行者外,義務人的財產均可以執行。
簡而言之,只要是債務人的財產都可以執行。
土地不辦繼承登記,又不繳納每年產生的地價稅,這時,欠稅義務人是繼承人,也可以執行繼承人名下的財產,不限定以執行繼承的土地為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6580324659091388361?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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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原則上與民事上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相同,對於財產執行,除了法律規定不可以執行者外,義務人的財產均可以執行。
簡而言之,只要是債務人的財產都可以執行。
土地不辦繼承登記,又不繳納每年產生的地價稅,這時,欠稅義務人是繼承人,也可以執行繼承人名下的財產,不限定以執行繼承的土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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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詹連財律師
一、由於郵局存簿利息免所得稅,所以也沒有扣繳憑單,所以在國稅局所得清單上不會顯示這筆所得。影響所及,當在強制執行郵局存款時,必須另外要求執行法院調查郵局存款帳戶之所在並扣押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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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詹連財律師
一、由於郵局存簿利息免所得稅,所以也沒有扣繳憑單,所以在國稅局所得清單上不會顯示這筆所得。影響所及,當在強制執行郵局存款時,必須另外要求執行法院調查郵局存款帳戶之所在並扣押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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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連財 律師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一、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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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一、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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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問: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一般人的直覺一定會認為調解筆錄即可做為執行名義,結果查詢法條的結果,發現答案不是如此。

重點在於:拿錯文件去聲請強制執行,一旦程序駁回,不會退還執行費,白白損失。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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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問: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一般人的直覺一定會認為調解筆錄即可做為執行名義,結果查詢法條的結果,發現答案不是如此。

重點在於:拿錯文件去聲請強制執行,一旦程序駁回,不會退還執行費,白白損失。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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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辦 理 拋 棄 繼 承

1.拋棄繼承管轄法院: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127條之1)。簡言之,法院的標準就是參考戶籍謄本。

2.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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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辦 理 拋 棄 繼 承

1.拋棄繼承管轄法院: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127條之1)。簡言之,法院的標準就是參考戶籍謄本。

2.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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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案例,某老父年輕時即已離家,當初他的小孩才剛出生,根本未盡到扶養的責任,後來年老被送到政府社福的安養院,不久之後政安養院來向小孩請求給付扶養費,請問:
如果請求法院免除扶養費,則此部分的免除是不是判決之後,自始都不用付??

解答:自判決確定時起才不用付,之前欠的還是要付。

1.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3項)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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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案例,某老父年輕時即已離家,當初他的小孩才剛出生,根本未盡到扶養的責任,後來年老被送到政府社福的安養院,不久之後政安養院來向小孩請求給付扶養費,請問:
如果請求法院免除扶養費,則此部分的免除是不是判決之後,自始都不用付??

解答:自判決確定時起才不用付,之前欠的還是要付。

1.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3項)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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